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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市客运汽车驾驶员服务中心中介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5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1]82号
沈阳市客运汽车驾驶员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取中介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目前出租车经营者雇佣驾驶员的实际需求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你中心本着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自愿的原则,向用户收取中介服务费和合同签定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服务费。受出租车经营者自愿委托,经市客运汽车驾驶员服务中心推荐,雇佣驾驶员成功后,可向出租车经营者和雇佣驾驶员双方各收取中介服务费20元(含合同签定服务费)。
  二、补签《出租汽车车主与驾驶员从业承佣合同》,可向出租车经营者和雇佣驾驶员双方各收取服务费5元。
  三、上述服务费为经营性收费,接此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四、上述服务收费试行期为一年,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2年4月19日止。
  本通知自2001年4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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