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署人给字第0930020131号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简称本署)职员报支加班费,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注意事项办理。
二、本署各单位职员(含约聘人员)加班,以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外,经各单位主管视业务需要,事先核实指派延长工作,并以在办公室执行勤务为原则。
单位主管以上人员之加班时数,由各该主管自行审酌核实填列。
三、加班人员之到离以计算机刷卡钟或指型机签到退(以下简称刷卡)管制,加班时间以全日上班满八小时后计算之;加班人员于加班开始及结束时刷卡,但接续于下班后之加班,加班开始得免刷卡。
上班时间免刷卡人员加班者与执行特殊任务,其加班之勤务非在办公室,经签奉主任秘书核准免刷卡,并以公出登记者,加班时数由单位主管核实审查,并以核定之加班窗体为加班起迄时间之纪录。
四、加班人员得选择在加班后六个月内补休假,并以小时为单位,不另支给加班费。
五、指派加班之时数,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以不超过二十小时为限。如因应季节性、周期性工作或业务特殊需要,需较长时间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外延长工作者,应签报理由陈奉主任秘书核准后,每人每月以不超过七十小时为上限。如因业务实际需要超过七十小时者,需项目报经行政院核定后始得支给。
六、本署简任以上人员并支领主管职务加给有案者加班,均不另支加班费,但得依加班事实按规定择期补休假或奖励。
七、署长、副署长及主任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得免事前填写加班单或加班电子窗体(以下简称加班窗体),其余各单位加班人员,均应逐日填妥加班窗体并事先奉准;如因紧急情事加班者,得延至加班次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窗体。
八、加班费之报支,以加班窗体核定之加班时数为依据,但刷卡纪录时数未达加班窗体核定之时数,则以刷卡纪录时数为准。另报支时,核发清册,应由当事人签章。
九、加班所需经费在原有预算科目支应,并不得超过本署九十年度加班费实支数额之八成,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增列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