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主一字第09305264800号
一、台北市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单位预算之执行,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二、各机关先依台北市议会(以下简称市议会)审议预算案结果,整编预算书。并将预算资料文件磁盘送交主管机关,汇成主管预算资料文件磁盘,送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主计处(以下简称主计处)汇并本府直属机关部分编成总预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后,由主计处通知各机关将法定单位预算书报由主管机关核转审计部台北市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本府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各乙份及主计处七份。
三、为使各机关单位预算能有效执行,各机关业务、研考、人事、会计等权责单位应依本要点规定办理有关计画进度之规划与预算分配、执行及绩效评核等相关业务。
四、各机关应依岁入、岁出分配预算及计画进度切实严格执行,避免发生进度落后及经费保留之情事。当年度预算执行之绩效,将供核列以后年度预算之参据。
五、主计处对于总预算岁入、岁出预算之执行,如因岁入短收而有调整岁入、岁出预算之必要时,应依预算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机关岁入、岁出预算,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分配预算:
(一)岁入预算应考量其可能收起时间,依来源别各级科目编制岁入预算分配表,按月分配。
(二)岁出预算,除第一预备金外,应配合计画预定进度,妥为编制岁出预算分配表及岁出分配预算与计画配合表,并分别依下列规定办理:
1.经常支出应依业务实际需要按月核实分配。
2.资本支出应依计画实施期程配合付款进度分配。
(三)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其分配准用前二款规定办理,并应以该机关单位预算分配表之附表编送。
七、总预算内所列统筹科目经费之分配,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务人员退休及抚恤给付、公务人员福利互助补助等二科目之分配预算由本府人事处办理,国家赔偿金科目之分配预算由本府法规委员会办理,送主计处核定后,分别函知原编送机关、审计处、财政局及台北市集中支付处(以下简称支付处)。
(二)公务人员(工)待遇准备、天然灾害准备等二科目由本府按各机关编报实际需要核定,并函知主管机关、原编送机关、审计处、财政局及支付处。
八、各机关应编制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主附表各十一份,并将其中十份及其分配预算传出文件(以下简称传出档)陈送主管机关,主管机关确实审核后抽存一份,并将原预算分配表九份及传出档函转主计处(各主管机关及本府直属机关应编制十份,以九份及其传出档函送主计处)。另各机关资本门分配预算数额如超过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并应副知财政局一份(免附传出档),财政局对于该分配预算如有意见,应于三日内告知主计处。
前项预算分配表经主计处核定后,分别函知原编送机关、主管机关、审计处、财政局及支付处。
九、各机关于岁入、岁出分配预算执行期间,如因变更原定实施计画或调整实施进度,须提前收缴、支用时,除执行期间已过之分配预算不再调整外,得编制岁入、岁出预算分配修改表送主计处依前点第二项规定核办。
十、各机关岁入、岁出预算,如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由市议会决议所定之附加条件或期限者,除为法律、自治法规所不许者外,应按其条件或期限办理情形,并配合计画预定进度,妥为规划分配,于该项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后,核实执行。
十一、总预算案之审议如不能依限完成,或各机关分配预算未及于年度开始前核定,并函知支付处者,应依地方制度法及预算法有关规定办理,并得依台北市市库集中支付作业程序第八点之规定,由支付处依已签证之凭单办理暂付,俟岁出分配预算核定后再行转正。
十二、各机关应依岁入分配预算切实收纳。
依法出售之市有财产,其市价高于预算者,应依市价出售。
所有预算外收入及预算内超收,应一律解缴市库,并列入决算,不得径行坐抵或挪移垫用。
十三、各机关未依进度完成预定工作,或原定岁出预算有节减必要,经本府依预算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将已定分配数或以后各期分配数之一部或全部列为准备时,各机关应配合修改分配预算。俟有实际需要,依第九点规定办理动支。
十四、各机关岁出预算以特定收入为财源,于预算内注明收支并列或拨充特定支出者,应依法定预算切实执行,该特定收入如有超收,其支出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实现之收入数额为限。
十五、各机关预算案送至市议会审议期间及经市议会审定后至开始实际执行时为止,此二段期间内如因重要政策变更,而导致相关预算产生变动情况时,应函请市议会同意后始得执行。
十六、各机关执行之各项计画如奉核可停办或裁并、紧缩,其原列经费或剩余经费应即停支或减支,不得移用。
十七、各机关预算超过新台币五千万元之采购案,其标余款如有必要动支,应由主管机关以府函报请市议会各相关委员会同意后,始得为之。但紧急状况下,不在此限,事后仍须送市议会各委员会备查。
十八、为加强预算之执行,避免发生进度落后及经费保留情形,各机关执行各项资本支出,应于总预算案编成时即展开准备作业,周详考量,妥善规划,俟完成法定预算程序后,应即刻办理招标作业,除发生特殊情况,经主管机关核准得延后执行者外,至迟应依下列规定期限办理:
(一)工程之定作,除须依本府公共工程(建筑、土木)作业期程管制方案规定期限办理主体工程发包作业者外,应于年度开始六个月内开标。
(二)设备之买受或定制,除参与中央机关共同供应契约办理之采购项目,得配合中央机关采购期程办理外,应于年度开始四个月内开标。
(三)用地之取得,应提前于上年度十二月一日前将征收计画书送达本府地政处(以下简称地政处)办理,或向有关机关申请拨用。但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及拆迁量较大工程之用地取得,则俟预算审议通过后,依本府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府工新字第○九二○一一○七七○○号函规定,签奉市长核定之进度,于期限前将征收计画书送达地政处办理或向有关机关申请拨用。
(四)工程或设备之采购,如委托本府其它机关代办者,应确实依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工程委托代办作业要点及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间委托代办事项作业要点办理,并于年度开始二个月内完成委托程序。
十九、委外进行之研究、评估、调查及规划,除发生特殊情况,经主管机关核准得延后执行者外,至迟应于年度开始四个月内开标。
二十、各机关执行年度工程预算,应切实依照法定预算办理,不得擅自变更原订计画。如须分项发包,应按主体工程、附属工程等之施工顺序办理。工程发包后,应依台北市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规定办理,如须增加工程费时,应觅得财源后始得为之。但若涉及调增市议会审议通过之连续性工程之总工程费,且无法自行调整挹注,须于以后年度增编预算者,应函请市议会同意后始得为之。
二十一、各机关工程及其用地补偿所编列之工程管理费及工作费,其预算之执行,应依台北市政府所属机关工程管理费及工作费支用要点办理。
二十二、各机关应切实控制预算之执行,有关经费之支用,应力求撙节,避免浪费及消化预算之情事,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员工待遇、奖金及其它给与事项,应以核定有案者为支付依据,并依照规定标准支给。
(二)加班费应确实依台北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员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项(以下简称员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项)规定,在原有预算科目支应,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超过各机关九十年度加班费实支数额之八成,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增列经费,并应另列细目登记及控制。
(三)员工上下班交通费应确实依本府订颁之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核发员工交通费注意事项规定核实执行。
(四)配合本府函转行政院所属机关学校事务劳力替代措施推动方案之实施,各机关工友(含技工、驾驶)在预算员额低于编制员额之情形下,如实际进用员额再低于预算员额者,该预算员额与实际员额之人事费差额部分,得于报府核准后,流用作为采取替代措施所需经费。但该员额差额,应于编列下年度技工、工友、驾驶人事费预算员额时,配合予以减列。
(五)特别费应切实依本府订颁规定核实办理,不得超支;外勤误餐及交通费应核实执行;各项税捐非经本府核准不得移作他用。
(六)兼职费应切实依军公教人员兼职费及讲座钟点费支给规定与本府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府人四字第○九三二二六二四一○○号函等规定核实办理。
(七)各项租金应按预算切实执行,不得移用。但复印机之租金不在此限。
(八)各项修缮及养护应以实际需要及发生修缮与维护事实为限,各级主管并应负责切实审查。
(九)公务车辆之用油应严加管制,并依事务管理规则规定办理。
(十)员工出差应依员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项严加管制,核实执行。
(十一)公有财物应妥善保管维护,发挥功能,如有闲置,应由财产经管单位通盘检讨调拨,非至规定使用或保管年限届满者,不得借故报废,其已届满规定使用或保管年限,如仍属堪用者,应依财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各项消耗性支出应本节约及经济实用之原则,严加管制,核实列支。
(十三)各项计算机信息有关经费,应按预算切实执行。
(十四)出国、约聘(雇)人员、志工服务、研究发展、出版品、新购及汰换车辆等计画经费,应按计画切实执行,非经本府专案核准不得变更或新增。
(十五)各项投资应按预算切实执行,不得移用。
二十三、单位预算机关除法定由本府统筹支拨之科目及第一预备金外,各工作计画科目间之经费不得互相流用。
二十四、各机关执行岁出分配预算,同一工作计画各一级用途别科目间经费之流用,应受下列限制:
(一)人事费不得流入,除第二十二点第四款规定者外,不得流出。
(二)债务费,不得流出。
(三)奖补助及损失,非经本府核准,不得流出。前项规定不得流用之科目,各机关应另立细目登记、控制,并严格审核。
二十五、各机关执行岁出分配预算,同一工作计画下资本门预算不得流用至经常门,经常门得流用至资本门。但仍应受前点规定限制。
二十六、各机关岁出预算各一级用途别科目之流用,除受第二十四点及第二十五点之限制外,每一科目经费流入流出数额,并不得超过原法定预算数百分之三十。其在原法定预算数百分之二十以内者,由机关首长核定;超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流用。但主管机关及本府直属机关,仍自行核定。前项如有第十五点及第十七点所定情形者,应完成其程序后始得办理。
二十七、各机关执行各项工程预算,如同一工作计画内之任一分项工程项目之经费,在不违背或降低原计画预定目标、效益及功能之情况下,如有不足,其在原法定预算百分之二十以内,经机关首长核定者,或超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经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
(主管机关及本府直属机关,仍自行核定),或超过百分之三十,经报经主管机关核转本府核准者,得由他项工程项目之标余款挹注。但有第十五点及第十七点所定情形者,应完成其程序后始得办理。前项如涉及用途别科目间流用者,其数额仍应依第二十六点规定办理。
二十八、各机关有合于预算法规定之事由者,得申请动支预备金;惟经市议会审议删除或删减之预算项目及金额,不得动支预备金。但法定经费或经市议会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十九、各机关执行岁出预算,遇经费有不足时,得叙明原因及需求情形,并填具动支第一预备金相关表件,陈报主管机关核准动支所列之第一预备金(本府直属机关,仍自行核定动支本机关第一预备金)。前项经主管机关核定后,应转送主计处备案,并由主计处通知审计处、财政局及支付处。
三十、各机关对合于预算法第七十条各款规定者,得叙明原因、需求情形及依据条款,于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并报经主管机关审核确为业务必须及符合规定后,报府申请动支第二预备金。
前项经本府同意办理之案件,各机关应依规定程序积极办理,于经费实际需用数额确定后,检附动支数额表及各项费用明细表陈报主管机关核转主计处核定分配,并分别函知申请机关、主管机关、审计处、财政局及支付处。
三十一、本府同意动支之预备金,其每笔数额超过新台币五千万元者,应由主管机关以府函先送市议会备查。但因紧急灾害动支者,不在此限。
三十二、第二预备金经核准动支后,应按原核定用途支用,除经本府核准者外,不得移作他用。
三十三、各机关应依法定预算控制执行,合于预算法第七十九条各款规定者,得编具追加预算表陈报本府核办。
三十四、各机关个别向中央政府所属各机关申请补助款及其核定情形,应知会会计单位,并副知主计处及财政局。
三十五、中央核定之补助款,各机关未及纳入预算者,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应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第十七条之一各款所定事项,且经中央政府各主管机关同意之补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执行,并编制「中央补助款代收代付明细表」,以附表方式列入当年度决算。
(二)非属前款所定之补助款,得依本府函准市议会之决议规定先行垫支,事后再汇案补办年度追加预算或列入次一年度预算。但中央各部会项目补助经费若需本府相对编列配合款,且需并同办理追加预算者,仍须循市议会预算审议程序完成后始得动支。
三十六、各机关执行中央补助款之各项计画经费,应确实依中央核定计画执行,执行结果如有剩余,剩余款应照数或按中央补助比率退还原补助机关,并应于年度决算后,就计画进度、成果及经费支用情形函报行政院。
三十七、各机关预算所列防救天然灾害之经费不得移作他用。天然灾害所需之经费应优先于各单位原列预算相关经费内核实支付,如原列预算不敷支应或无相关经费匀支时,得项目报府动支总预算「天然灾害准备」。前项动支天然灾害准备案件经本府同意后,应积极依规定程序办理,于经费实际需用数额确定后,检附签案影本连同动支数额表及各项费用明细表函报本府核定分配预算,并通知主管机关、原编送机关、审计处、财政局及支付处。
三十八、各机关依前点办理后,如仍有不敷支应天然灾害发生时之应变措施及灾后之复建经费,得依灾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整当年度收支支应,不受预算法第六十二条与第六十三条及本要点第九点、第二十二点、第二十四点、第二十五点、第二十六点、第二十七点之限制。
三十九、各机关符合前点调整收支移缓济急之办理顺序及程序如下:
(一)由机关首长核定后,在原列与灾害发生应变措施及灾后复原重建等相关科目经费核实支应。
(二)由机关首长核定后,在原列预算范围内检讨调整核实支应。
(三)经前二款调整后,仍有不足之经费依下列方式办理:
1.属公共设施复建工程,应依公共设施灾后复建工程经费审议作业要点提供相关资料报府汇案向行政院申请补助款。
2.属中央各机关可补助项目,由各机关个别向中央各机关申请补助,并副知财政局及主计处。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于奉准后,应修改岁出分配预算,并加编具岁出预算调整表。但为争取时效,未完成修改岁出预算分配程序前,得在原列预算范围内,依重大天然灾害抢救复建经费简化会计手续处理要点及台北市政府天然灾害及紧急事件抢修作业要点,经机关首长核准后,先行暂付。
四十、各机关经费案件应先送会计单位审核,并为预算之控留。
四十一、各机关不得提前支用次月预算分配数。但在次月以后月份累计分配数范围内支付者,业务单位得先行申请核签。
四十二、受托经费应按季将已支付之原始凭证,检送委托机关审核列帐,会计年度终了未完成者,应于年度终了日前连同未支用数一并移还。
四十三、各机关对民间团体捐助,除依审计机关审核团体私人领受公款补助办法之规定办理外,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检讨现行对民间团体捐助计画之必要性,对于无法令依据且非必要部分应予删除。
(二)对民间团体捐助之对象、条件、标准、经费使用限制及执行成果考核方式,应有明确规范,并应以公开方式为之。
(三)为避免民间团体以同一事由或活动向多机关申请捐助,造成重复情形,各机关订定捐助规范时,应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动向多机关申请捐助时,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拟向各机关申请补助项目及金额。
(四)受全额捐助之民间团体,应于计画执行完成后一个月内,检具成果报告、实际支用经费明细表、获补助经费项目金额明细表及各项支出凭证,向各捐助机关办理核销结报。如仅受部分捐助或接受二个以上政府补助者,除应检附成果报告、实际支用经费明细表外,应另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送请捐助机关核备。各捐助机关应考核其成效,并对捐款之运用负责审核,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等情事者,嗣后不再捐助。
四十四、各机关之保管、代收、暂收、预收等款,以存入专户存款为原则,非经本府核准,不得挪移垫用,并应随时注意清结。
四十五、各机关经办单位已收之岁入款,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收入性质分列适当科目缴库,除帐务处理之必要者外,不得以预收款、代收款等科目列帐。
四十六、各机关应力求避免暂付款,其确因事实需要者,应以预算所定经费为限,并应随时注意清理。
四十七、各机关公款之支付,应确实依公款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八、凡经审计机关决定之剔除、缴还或赔偿之案件,各机关首长应负责追回缴库。
四十九、会计年度终了,各机关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岁入款项,已发生(含已开立处分书或裁决书)而尚未收得之收入,应切实查明,据实签报机关首长核准后,转入下年度列为以前年度应收款;其余经签奉本府核准保留于以后年度继续收得之款项,应转入下年度列为以前年度应收保留款。前项应收款、应收保留款应将原签影本乙份函送财政局备查。对于岁出已发生尚未清偿之债务、契约责任或继续经费须转入下年度者,无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均应依规定填具保留申请表陈送主管机关,主管机关确实负责审核后,层转本府核定,奉核定后始得转入下年度办理。
五十、各机关决算所列岁入应收款、岁入待纳库款或经审计机关审定增列之岁入款,除有特殊原因者外,应即清理催收及缴库。
五十一、为迅速明了各机关收支状况,各机关应于每月终了后七日内将本机关所管岁入、岁出(含以前年度保留款)各款执行情形,按月填制岁入、岁出执行状况月报表,径送主管机关。各主管机关应详予审核,并于每月终了后十一日内汇编后,径送主计处汇提市政会议。其中岁入执行状况月报表另径送财政局一份。前项岁出执行状况月报表预算累计执行数(经常门包括实付数及暂付数;资本门包括实付数、暂付数、应付未付数及累计节余)与累计分配数之比值未达百分之八十者,主办机关并需填报落后原因分析及因应对策。
五十二、为掌握各机关中央补助款之执行情形,各机关应于每月终了时,由各计画执行单位确实分析执行状况及落后原因送会计单位汇编中央各机关补助款执行情形报告落后原因分析,须补办预算者,俟补办预算后,改编列岁出执行状况月报表,并依前点规定时程办理。
五十三、各机关预算执行结果之考核奖惩,应依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预算执行考核奖惩作业要点办理。
五十四、为提升计画预算执行绩效,各机关应依下列规定对各项计画执行情形详加检讨改善:
(一)各机关应按月就工作计画实际执行进度,作切实之内部检讨;每季应对重大计画(含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资本支出计画、上级机关及本机关首长要求列管之资本支出计画)由计画承办单位作项目评估,若发现问题应即拟具妥善措施,签会会计单位后,陈报机关首长积极督促改善。
(二)各机关会计单位应就前款重大计画至少每季办理计画预算执行之预定进度与实际进度之差异分析,并编制重大计画预算执行绩效分析表,并于会计报告送相关机关及主管机关;另对累积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应会同计画承办单位分析其原因,并将结果签陈机关首长。
(三)各主管机关对所属机关执行计画及预算之效率,应适时派员查核与督导,并就所属各机关之工作计画实际执行进度,详予审核,进度落后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应即督促改善。
五十五、各机关为应业务需要,必须申请办理经费流用,动支预备金及有关经费等案件时,应由各机关业务单位详实提报相关表件送由会计单位依法办理之。
五十六、特别预算之执行,准用本要点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各机关执行岁入、岁出预算所需各项书表格式,由主计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