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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0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辽宁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合我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实际,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使农村中小学的危房得到彻底改造。为了保证用2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我省现存危房改造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增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广大人民群众和师生的不懈努力,克服了历史欠帐多、改造任务重、资金短缺、灾年不断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采取有力措施,对所属各类学校的危房不断进行维修和改造,基本上做到了当年出现的危房当年基本解决,确保了广大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保证了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顺利实现。但由于危房产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特别是我省东、西部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校舍多属平顶房和马架子房,随着季节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还会出现新的危房。加之近几年全省人部分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旱灾,当地财政和农民收入受到严雷影响,使学校的现存危房没有及时得到彻底维修和翻建;大量危房的存在,时刻威胁着广大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因此危房改造已刻不容缓。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工作的认识,总结以往的成功经验,把这一关系到广大师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抓好抓实。

  二、加强对工程的领导和管理。这项工程由省教育厅、计委和财政厅共同负责实施,并成立由上述3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3个部门职能处室负责同志参加,具体负责综合平衡,审查确定各市上报的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汇报全省工程进展和监督、评估各市危房改造计划的落实情况。市、县(市)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年左右实现工程确定的目标。

  三、以合乡并镇和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结合当前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做好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已制定的3年教育结构布局调整规划,对规划保留的中小学危房,各市、县(市)要集中财力,进行翻建和维修,2年内消灭现有危房。有条件的乡(镇),可结合工程的实施建设一批寄宿式九年一贯制学校。

  四、积极贯彻落实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把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进一步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由过去靠农村群众集资为主改造危房过渡到依靠各级财政拨款为主。省每年将设专项资金,连同中央专项补助,根据各地区工程实际和工作情况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市、县(市)要以高于省级标准予以配套。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严禁将工程专款用于清偿以前中小学校建设欠债或挪作他用。中央和省、市、县(市)的教育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和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资金专户,单独核算,资金封闭运行。对违反规定用途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地理分布。气候环境等特点,制定危房鉴定标准和检查办法。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中小学危房进行彻底排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教学楼和宿舍等要立即查封,停止使用,并妥善安排学生在合适的地点上课,绝不允许校舍倒塌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六、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各地区要将纳入工程建设的项目全部落实到学校,由项目学校按照规定的文本和程序逐级上报。省有关部门将对工程所有项目进行监督抽查,并根据项目进度分次拨付省级补助。

  七、改造和翻建的校舍,应本着“坚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能够适应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省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档次制定标准化校舍建设模式,供各地区参考使用;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责任人;对建筑材料和施工队伍的选择要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并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格审查和工程监理,坚决杜绝“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改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须在50年以上。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气候的特点,我省广大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偏低,季节的变化也严重影响校舍的使用寿命,一定时间内还会出现新的危房,因此,彻底消灭中小学危房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通过工程建设,各地区要逐步形成一个消除中小学危房的有效监督和保障机制,坚持“定准项目、光验后批、跟踪检查、严格管理”的原则,做到当年出现,当年消灭。工程完成后,再出现新的危房问题,由各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省教育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200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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