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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国家计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已颁布实施。按照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按此通告执行。

  二、我市明码标价按二种颜色标价签(板、簿、牌)管理标价。即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为红色,市场调节价为绿色。对确需增减标价内容或使用特殊标价签以及因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不宜标价的,须报请市物价局审批。跨地区实行连锁经营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到市物价局备案。

  三、设立降价商品标价签。经营者降价销售的季节性商品、鲜活商品、积压或让利促销等商品,要使用降价商品标价签。降价商品标价签的商品必须标明原价和削价处理原因,便于物价部门对降价行为进行监督。

  四、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依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和《收费价目表》或《收费价目板》,具体式样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

  五、全市标价签、价目表、价目板一律由沈阳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由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组织发行。新标价签从2001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对需采用特殊标价方式的行业,将分行业、分步实施,截止到7月31日全面推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印刷、制作和销售标价签、价目表、价目板。

  六、物价部门将对全市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按照沈价发[2001](65)号关于印发《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00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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