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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1-23 生效日期: 1995-01-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
  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 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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