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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1]61号
省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精神,为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其它省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辽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凡按国家规定应送贮放射性废物(含废源,下同)的单位,均应交纳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以不赢利原则确定,由建库费、运输费、长期管理及服务费组成。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核定计划或预算拨付,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五、本标准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请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辽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
  附件:
辽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废物收贮费收费标准
分 类
收贮费
(元/kg、L)
运输费
(元/km)
长期管理及服务费(元/月)
短半衰期
中半衰期
长半衰期
比重小于lg/cm3固体
40
3.5
1
0.6
0.4
比重大于lg/cm3固体
50
3.5
1
0.6
0.4
比重小于lg/cm3液体
40
3.5
1
0.6
0.4
比重大于lg/cm3液体
50
3.5
1
0.6
0.4
固化液体废物
40
3.5
1
0.6
0.4
大型污染设备
5000元/ m3
3.5
1
0.6
0.4
   注:1.大型污染设备按体积计算。
    2.废物每件不足20kg(L)的,按20kg(L)计。
    3.短半衰期按3年计,中、长半衰期按30年计。
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废源收贮费收费标准
按活度(A)分类
单位:Bq
收贮费
(元/个)
运输费
(元/km)
长期管理及服务费(元/个·月)
备注
标准源、参考源
300
3.5
1
A<3.7×108
700
3.5
5
重量超过50kg的按废物计算。
3.7×108≤A<3.7×109
1000
3.5
5
3.7×109≤A<3.7×1010
1500
3.5
5
A≥3.7×1010
4000
3.5
5
  注:1.活度以出厂日期计。
    2.长期管理及服务费送贮时一次性交纳,长期管理时间以50年计。
  三、其它收费
    1.废放射源代贮费(暂存费)标准,每个每年按废放射源收费的十分之一收取。
   2.放射性废物和废源包装体表面检查、监测,每件收费200_400元。
   3.租用起重设备和运输车辆运送放射性废物和废源,按实际租价向送贮单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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