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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备案管理,避免已售出或被依法限制权利转移的房屋发生重复抵押、重复担保、重复出售及违法申办房屋权证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特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面积审核及初始登记后,预、销售的商品房应于签订合同30日内按《房地产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全市各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统一到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各县(市)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到其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凡不按此规定备案的商品房屋,各级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或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时,须向受理机构提交3份填写合格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其中合同编号必须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告》中的规定填写完整。备案合同经受理机构加盖备案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后,受理机构存档1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卖方)存档1份,卖方提供给买方1份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购房担保、房屋权属登记等手续的凭证。
三、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时,均应在《商品房销售分户简图》上逐套标明备案情况,并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每套房屋都必须备案,不得发生重复备案。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市、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转让、个人购房贷款担保、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手续时,须认真核验其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否经过备案,验明该合同上是否具有加盖的备案专用章及经办人签名,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本通告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