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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校办企业证书》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教委[2001]100号

各区、市、县教委、地税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属各高等院校,各中等专业学校,企事业办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按照市教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实行校办企业证书和年检管理制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教委字[1997]18号)精神,为保持实行校办企业证书和年检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经市颁证和年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每年的第三季度对全市《校办企业证书》进行年检,现将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执行校办企业证书和年检制度,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校办企业证书》是校办企业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有效凭证,今后,各有关部门审查校办企业资格时,均应以《校办企业证书》为凭证。校办企业在办理免税和退税等手续时,必须向税务部门出示《校办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副本。对无《证书》或有《证书》但未按期进行年检,年检无《大连市颁证和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印鉴及年检被注销《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主管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劳动工资、许可证等各种事宜。各有关税务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查《证书》关,以防止税收的流失。

  二、年检认证范围
  凡已领取由省教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发的《校办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企事业单位办的职业学校和子弟中、小学校及市属高等院校兴办的校办企业都必须参加《校办企业证书》年检认证。

  三、年检认证内容
  1)是否有违背颁证标准等情况(颁证条件仍执行辽教委办字[1995]29号文件的规定);
  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由学校任命(聘任);
  3)工商局核发的执照与校办企业证书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变更;
  4)是否按期按比例全额上交补教经费,退税款等(出示有关复印件);
  5)是否遵守财税有关法规
  6)是否接受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各项有关管理规定。

  四、年检认证程序和要求
  1、企业首先填报《校办企业年检报告书》,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提供上交补教经费收据、法人代表聘任书复印件,工商执照副本)。
  2、各区、市、县校办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地税局主管部门按年检认证内容对所属校办企业逐个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企业,要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限期整顿或注销证书的处理意见。对瞒报利润和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要通过审计进行处理。违反财税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要形成《年度大连市校办企业证书年检单位名册》、《年度大连市校办企业证书年检除名单位名册》,并另盖区、市、县颁证和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印章。此工作于每年的7月末前完成。
  3、委直属学校、企事业单位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和子弟中、小学校、市属高等院校兴办的校办企业由企业所属地税局主管部门检查并加盖地税局印章后,交大连市颁证和年检领导小组办公室验印。
  4、每年8月份进行年检验收工作,验收后为年验合格的企业验印,盖市颁证和年检领导小组印章。注销的《证书》收缴后由市统一销毁。
  5、企业年检认证须提供的资料:
  (1)校办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4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校办企业证书(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聘任)书(复印件);
  (5)企业上交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补教经费凭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附件:校办企业证书年检报告书(略)
二OO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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