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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1]87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1]3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据调查,我市也有一些单位发行了类似的企业债券,如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于1998年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了三年期1.8亿元的引碧供水工程债券,并将于2001年10月6日至11日兑付本息,涉及个人所得税748.44万元。请各有关的基层局加强对此类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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