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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鞍山市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54号
鞍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鞍山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的报告》(鞍价发[2001]96号)收悉。
  鉴于你市有线电视网的改造、升级投入资金较大,经研究,现对你市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2元。
  二、你局要按有关规定,对收费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本批复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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