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59号
大连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请示》(大价发[2001]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城市居民(含部队、学校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基数内(每月每户8立方米、含基数)价格为每立方米2.30元,超基数部分每立方米10.00元;工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2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20元;经营服务业(含各种娱乐场所及旅游景点和大众浴池)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5.0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0.00元。
供水单位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自行收取其他费用。你市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调整自来水价格后,认真落实适当提高市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政策和对民政优待对象适当补贴的政策。执收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