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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房屋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1]83号
各市物价局,省建设厅: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房屋委托拆迁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现将具体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按规定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人实行。对需要拆迁的房屋,建设单位可按规定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人拆迁。被委托拆迁人接受拆迁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拆迁人签订委托书。不签订拆迁委托书的,不准收费。
  二、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按拆除旧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拆迁双方在规定的限价内协商确定。
  三、委托拆迁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委托,强行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各市自行制定的委托拆迁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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