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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 2001-08-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61号
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我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近10年未做调整,邮政市场供求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广大邮政用户的特殊需要,经研究决定,在邮政部门做好服务与用户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下,适当调整我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附表所列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营业场所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服务也收费以及擅自制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规严肃处理。
  本批复自2001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辽宁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辽宁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邮  印刷品  县城区)在用户自愿并与用户签订协  下)
  代  议的情况下,邮政部门代邮代送  件(重5-10千克  4元
  送  以下)
  服  件(重10-20千  6元
  务  克以下)
  费  件(20千克以  8元
  上)
  信函等  城市市区以外及县以下地区(不包括  件  1.00元
  县城区)在用户自愿并与用户签订协
  议的情况下,邮政部门将信函.报刊
  等邮件投递到户
  服务费  印刷品  用户自愿原则  件  1.00元
  保管费  印刷品  4天起(最多按30天计费)
  农村:免费保管5天,从第6天起(最  件/天  1.00元
  多按30天计费)
  件分别投递到户
  区内的民用信报箱
  迁移.企事业单位更名一次性收费  事业单位/户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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