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1]174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生产企业有关进出口税收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软件的生产企业按“免、抵、退”税方法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使用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的出口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先征后退”方法管理。
三、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后收回的产品,属于该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出口货物应予办理出口退税,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相关的委托合同;
2.提供加工费发票;
3.按委托加工处理帐务。
四、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样品,无销售收入且不收汇,按视同销售征税。
五、生产企业办理退运业务需补交增值税:退运补税额=退运金额×原退税率实行“免、抵、退”方法的生产企业,退运补交增值税额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
实行“先征后退”方法的生产企业按已有规定处理。
六、关于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问题规定如下:出口企业申报时间截至每期15日,遇节假日顺延。征税机关应于7个工作日审核完毕,与每期15日、Z0日、25日上报市局,遇节假日顺延,市局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退还书一联返征税机关。解决征、退税机关联系问题。
其他单证业务和国产设备退税业务办理时间:每期20日——30日(退运业务可随时办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贸易性质为一般贸易,而实际为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企业持有进料加工手册,按企业是否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处理。
八、简单加工的出口货物(分选、清洗和包装等),可视同自产货物给予办理退税。
九、中标机电产品分包项目,进口料件加工货物后间接出口,海关监管,外管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按间接出口暂予免税,待总局明确后处理。
十、新办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后,可备案下发计算机申报系统,按季度参加办税员培训班,考试合格发放办税员证,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业务,今后按季度培训,并与各分局视不同地域轮流联办。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如何办理,待国家税务总局具体明确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