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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城市住宅建设项目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31 生效日期: 2001-07-3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1]80号
为提高我市城市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水平,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市住宅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清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查的对象及内容
  全市范围内的在建和已批未建住宅建设项目均为本次清查的对象。清查的主要内容是:规划设计是否达到了城市规划要求;是否办理了前期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执行了规划条件等。
  二、清查的时间及步骤
  (一)自查、申报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由在建和已批未建项目的单位,对建设情况实施自行检查,并将建设审批手续、图纸及自查表报市住宅建设项目清查办公室(西岗区沈阳路215号)。
  (二)审查阶段(8月10日至8月30日)。由市住宅建设项目清查办公室对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大连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施现场检查,并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其他各区市县对所辖范围的住宅建设项目同时进行审查。
  (三)处理阶段(8月31日至9月20日)。由市住宅建设项目清查办公室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对有关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或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宅建设项目清查工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严肃认真,防止走过场。
  (二)参加清查工作的审查和执法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秉公执法,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各开发建设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积极配合清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检查。无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工。
  (四)欢迎社会各界对住宅项目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367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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