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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1]75号
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是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的方向,是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实施'蓝天碧海'工程的有效措施。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逐步取消分散锅炉房,将原有采暖系统并入热电联产或区域锅炉房管网,实行集中供热。市建委应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城市供热规划,结合城市无高污染燃料区的划分,对市内四区分散锅炉房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提出改造并网计划,用2至3年时间分步骤实施。
  二、列入改造并网区域范围的热电联产或区域锅炉房的供热单位,以及各分散锅炉房的管理(供热)单位,应服从大局,按照改造并网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
  三、热电联产或区域锅炉房的供热单位要负责分散锅炉房并网热源的建设和改造、外管网(换热站)的施工及室内采暖系统的接收和管理等项工作。分散锅炉房的管理(供热)单位应从历年收取的采暖费中形成的更新改造及维修资金支付并网改造费用,标准为50元/平方米(供热建筑面积),此费用要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四、分散锅炉房并网后,原供热用房及用地具备权属转让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抵给并网后的供热单位;不具备权属转让条件的,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五、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对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给予支持;对取消分散锅炉房新建或扩建区域锅炉房需增加占地的,可继续按划拨用地使用;对外管网施工免收破道费。
  六、供热单位并网改造资金不足部分,可通过自筹或银行贷款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从环境治理费和供热工程补助基金中予以适当补助。
  七、市内四区以外的县(市)、区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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