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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3]8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典”的防治工作,避免人员大量集中,做到人员的合理分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紧急通知如下:   一、暂停办理2003年的年审年检工作。包括:外资税务登记证年检、出口退税登记证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对于税务机关已经受理资料的,要按规定抓紧进行办理。重新办理年审年检的具体时间市局将另行通知。在此期间,纳税人按原规定仍来办理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尽快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二、延长5月份和6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5月份申报期延长至5月20日,6月份申报期延长至6月15日。要求各单位合理分流上门申报的纳税人,特别是对5月15日后和6月11日后申报的纳税人,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在做好优质服务的同时,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错开上门申报时间,可根据纳税人数量,按科室管辖分别确定申报时间,避免人流高峰。个别纳税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进一步延期。以后申报期是否调整,市局将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要本着对纳税人和办税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做好办税服务厅的通风、消毒和防病工作,为纳税人和办税人员提供清洁、安全、可靠的办税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严防交叉感染。办税服务厅如有税务干部发生疫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对办税服务厅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好后备工作人员及时上岗,确保纳税申报和其他纳税服务工作正常进行。
  四、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各类有效方式,做好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告知,尽速将有关精神周知纳税人,做到家喻户晓,务求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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