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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直机关设立廉政专用账户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7 生效日期: 2001-08-27
发布部门: 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决定,在省建设银行营业部(沈阳市中山支行)设立省直机关廉政专用账户。廉政账户名称:党廉;廉政专用账号98198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廉政账户适用的对象为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中直各单位的党员、干部。
  二、上缴廉政账户的款项为党员、干部在社会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和受贿的现金(包括收受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折价款),以及其他不合法的收入。
  三、对在本公告发布前党员干部已收的上述范围的现金,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上缴廉政专用账户;今后党员干部收受上述范围现金,要在收受后一个月内上缴廉政专用账户。党员干部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前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院立案调查的除外),主动如数将收受的现金上缴廉政账户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涉及时,经核对本人提供的廉政专用账户存储回执单,可不再追究。
  四、在办理廉政专用账户存储手续时,沈阳市建设银行各储蓄网点为交款人保密。交款人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不需说明款项的来源和交款理由。交款人在存款凭条的账户栏目中填写“党廉”名称,以及在相关栏目中填写交款时间、金额、币种,并在地址栏注明账号981981,可用实名或化名,也可不署名。
  五、廉政账户资金平时只缴不支,省直工委每季度到银行汇总一次交款情况,并及时上缴省财政。
  六、本公告由省直机关纪工委负责解释。
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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