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监察院第三届第六十六次会议修正发布第1、2条条文;删除第8条条文;原第9条条文递减为第8条条文
第1条 监察院(以下简称本院)为受理及监察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及政治献金等廉政相关业务,并审议其处分、决定等事项,依本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设廉政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2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本院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审核、申报资料查询及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之查核决策事项。
二、关于本院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需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政治献金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移送司法机关侦审案件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本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申请公职人员回避事项决定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本院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及政治献金法处分案件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本院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罚锾确定案件公布姓名之审议事项。
六、关于各机关(构)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或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业务之监察事项。
七、其它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及政治献金申报等廉政业务之事项。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