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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本溪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71号
本溪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本价发[2001]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40元;工业企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2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7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0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00元。上述分类水价为基数内(含基数)价格,超过现定用水基数部分加价1倍。
  你市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调整自来水价格后,认真落实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实行减免收费的有关政策。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自行收取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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