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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 2001-09-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74号

辽宁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辽宁省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考试收费问题的请示》(辽教函[2001]113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0]190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厅辽宁省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次30元(含报名、考试、场地租金、评卷登分及证书等费用)。

  二、各收费单位和部门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收费单位和部门要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两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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