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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 2003-05-2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3]9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非典性肺炎的防治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近期金税工程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系统的各项工作时间进行了紧急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在做好非典性肺炎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确保数据采集质量。在近期内,各基层局应将每日报税认证数据及时进行异地备份。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应急方案》的要求,作好应急备用设备(包括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计算机、扫描仪等通用设备)的准备和系统的安装工作。应急备用设备必须放置在办税服务厅以外的安全场所,以备紧急情况发生时启用。
  二、各基层局要合理调整纳税人抄报税和发票认证的时间,分期分批进行报税认证,避免人流高峰。个别纳税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抄报税的,可报经主管国税机关酌情批准进一步延期,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将延期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备案。
  三、各基层局要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将有关精神迅速告知纳税人。
  四、为保障在紧急情况出现时,各单位能够为纳税人继续提供专用发票发售、抄税、认证等办税服务,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预防非典工作金税工程紧急预案》(附件),各基层局必须结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强办税服务厅等重点部位预防“非典”工作应急处理方案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99号)的有关精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工作。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预防“非典”工作的金税工程应急预案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预案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相关设备彻底消毒后,移至备用场所,继续进行此项工作。
  需解决的问题:场所准备(可正常运行CTAIS)、人员准备(第二梯队)
  预案二:在保证CTAIS可以在后备场所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各单位必须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应急方案》的要求,预先配备若干台要求配置的计算机设备,并准备好备用场所,由市局准备好若干套发票发售金税卡、IC卡和大、小读卡器,当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在预先配备计算机上立即安装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验和发售,发票可由市局发票库提供。
  需解决的问题:场所准备、人员准备(第二梯队)、硬件准备(包括微机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预案三:在无CTAIS运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手工发售,发票查验及发售人员必须做好手工台帐的登记,待疫情过后再逐一补录到CTAIS系统中。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发售,但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首先经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进行发售。各单位必须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应急方案》的要求,预先配备若干台要求配置的计算机设备,并准备好备用场所,由市局应准备好若干套发票发售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当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在预先配备计算机上立即安装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发票可由市局提供。
  需解决的问题:场所准备、人员准备(第二梯队)、硬件准备(包括计算机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应注意的事项:发票查验部门应仔细检查企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验旧购新制度,确认该企业为本局所辖企业,防止发票失控。发票发售部门应严格按照纳税人核准的每次发票发售数量和月发票发售数量发售发票,不得利用系统外运行的时机擅自扩大发票发售数量。紧急情况结束后,临时发放的发票发售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等专用设备必须经彻底消毒后交回市局,以备再次出现紧急情况时使用。
  二、防伪税控抄税认证
  预案一:对防伪税控抄税认证相关设备彻底消毒后,移至备用场所,继续进行此项工作。抄税认证可单机操作。
  预案二:各单位必须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应急方案》的要求,预先配备若干台要求配置的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并准备好备用场所,由市局准备抄税认证金税卡、IC卡、小读卡器若干套,当紧急情况发生时,在预先配备的微机上立即安装防伪税控抄税认证系统,进行抄税认证工作。
  需解决的问题:场所准备(必须能够连接局域网)、人员准备(第二梯队)、硬件准备(包括微机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应注意的事项:各单位必须保证认证服务器所在机房的安全,并将备份的认证服务器放置在备用场所,同时将每日报税认证的数据及时进行异地备份,防止因出现意外导致所采集的数据不能完整上传。紧急情况结束后,临时发放的抄税认证金税卡、IC卡、小读卡器等专用设备必须经彻底消毒后交回市局,以备再次出现紧急情况时使用。
  三、交叉稽核
  预案一:对交叉稽核相关设备(包括服务器和客户端计算机)彻底消毒后,移至备用场所,继续进行此项工作。
  需解决的问题:场所准备(必须连接局域网,否则无法上传数据)
   预案二:各基层局准备好备用场所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应急方案》的要求,对计算机和服务器备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在紧急情况发生期间,,可通过备用设备进行数据采集、传输。
  需解决的问题:场所准备、人员准备(第二梯队)、硬件准备(计算机、服务器、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国税发明电[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统一部署,为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现就近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期限。2003年5月份、6月份的报税期可向后顺延到当月20日。在5月份的延长期内,防伪税控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仍执行先报税后开票的规定。5月份在受理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时,将6月份的报税期调整为6月20日。在此期间,个别纳税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报税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进一步延期。
  二、关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200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可顺延到5月20日前到税务机关认证;2003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可顺延到6月20日前到税务机关认证。
  三、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
  (一)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数据采集和上传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上传以及稽核系统发票清分、比对、统计和结果传递等项工作,规定期限的基础上顺延十天。
  (三)省、地市、区县级税务机关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5月份、6月份比对结果数据的工作将分别在6月份、7月份进行。为避免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时发生错误,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步骤1、登录稽核系统。
  步骤2、更改WINDOWS操作系统日期,将当前日期更改为上月月底日期(若当前日期6月,改为5月31日;若当前日期为7月,改为6月30日)。
  步骤3、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
  步骤4、将WINDOWS操作系统日期改回为当前日期。
  四、关于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工作
  (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从稽核系统提取稽核比对结果时间,可以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10号)规定时间的基础上顺延十天。
  (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统计报表的时间,可以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2001]1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补发22省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有关文件的通知》(稽便函[2001]149号)规定时间的基础上顺延十天。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变更〈协查动态分析报告〉报送时间的通知》(稽便函[2003]24号)要求,二季度协查动态分析报告上报时间改为7月31日前。
  (四)根据当前特殊情况,各地稽查局在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同时仍应积极做好受托协查发票的协查和按期回复工作。如果确因受此影响不能按期回复的,应报经本级稽查局局长审批同意后,向受托方稽查局说明情况,回复期限可以向后顺延。各级稽查局应及时将此类情况逐级上报,由各省(区、市)国税局稽查局于次月5日前汇总后,书面报告总局稽查局。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妥善安排所辖纳税人在全部纳税期内,分期分批进行报税、认证,以避免报税、认证场所的集中排队问题。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将有关精神迅速告知纳税人。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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