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 2001-09-17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大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第四次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对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时间加以明确。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做到当月抵扣必须当月认证。
  各分局应要求认证操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责任心,严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关。对于认证操作人员持有的“防伪认证专用章”要严格管理。为配合上述认证时间的规定,现将直属分局将“防伪认证专用章”加有具体认证日期的做法加以推广,限期各局于2001年10月底前更换原方形“防伪认证专用章”。新“防伪认证专用章”的印模为圆形,印模直径为3。7厘米,印章从上部开始依次为:“分局名称”、“印章序号”、“认证时间”、“防伪认证专用章”字样(具体式样见附图)。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原印章由本局金税工程主管局长、金税工程管理科科长、原印章持有人共同监督销毁,并做好相应的销毁记录。 附图。(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