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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城市燃气最低使用量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8 生效日期: 2001-09-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1]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我省部分城市对居民、企事业单位使用燃气实行按最低使用量交费的政策。对此,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联名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和提案,建议取消此项收费。强制实行燃气按最低使用量收费,不符合用户自愿有偿使用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利于打击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违背了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这是一种越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为此,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取消燃气最低使用量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定的取消范围。这次取消的燃气按最低使用量收费,不论称“燃气设备维护费”或“燃气设备占用费”,还是叫“燃气设备基本费”,凡是对燃气规定了最低消费量的收费,均在取消范围之内。不论是市政府令规定的,还是以部门文件下发的,均应全部废止。今后,任何地区或部门都不得对燃气、水、电等规定最低使用量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严格执行行政纪律。对这次取消的燃气按最低使用量收费的执行情况,省将组成检查组到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凡发现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取消这项收费的,将建议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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