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院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5)140号文件精神,做好银行、人保系统的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劳部发(1995)140号)、劳动部、财政部批复同意的六行一司《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银函(1994)85号文附件)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和各项准备工作,争取使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及早运转,有序运行。
各单位所属原参加过地方统筹单位向地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问题,按劳动部劳险字(1992)20号文件执行。
199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