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财关字第0930550398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财政部台财关字第09305503980号令修正发布第1、7条条文
第1条 本准则依关税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7条 空运进口鲜货、易腐物品、活动物、植物、有时效性之新闻及资料、危险品、放射性元素、骨灰、尸体、大宗及散装货物,或有其它特殊情形经海关准予机边验放之货物,均准由纳税义务人检齐有关单证预行报关,并准用关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验放。其进口舱单俟飞机抵埠查验放行后补销。
空运出口鲜货、易腐物品、活动物、植物、有时效性之新闻及资料、危险品、体积庞大无法进储仓库之货物或有其它特殊情形经海关准予机边验放之货物,均准由货物输出人检齐有关单证预行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