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 2006-12-12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人厅发[2006]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一)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二)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三)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合并的专业类别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该科目专业类别相同,取消了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2个专业类别。调整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三、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衔接问题
  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已按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二)在2007年度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三)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专业调整情况,做好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人事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新专业

原专业

一级建造师专业设置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矿业工程

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土木部分)

机电工程

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冶炼工程(机电部分)

二级建造师专业设置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矿业工程

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土木部分)

机电工程

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冶炼工程(机电部分)

取消

港口与航道工程

取消

通信与广电工程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