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人厅发[2006]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一)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二)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三)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合并的专业类别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该科目专业类别相同,取消了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2个专业类别。调整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三、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衔接问题
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已按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二)在2007年度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三)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专业调整情况,做好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人事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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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业 |
原专业 |
一级建造师专业设置 |
建筑工程 |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
公路工程 |
公路工程 | |
铁路工程 |
铁路工程 | |
民航机场工程 |
民航机场工程 |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 | |
市政公用工程 |
市政公用工程 | |
通信与广电工程 |
通信与广电工程 | |
矿业工程 |
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土木部分) | |
机电工程 |
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冶炼工程(机电部分) | |
二级建造师专业设置 |
建筑工程 |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
公路工程 |
公路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 | |
市政公用工程 |
市政公用工程 | |
矿业工程 |
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土木部分) | |
机电工程 |
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冶炼工程(机电部分) | |
取消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
取消 |
通信与广电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