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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根据省、市政府有关土地、建设、财政、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 一、凡拖欠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自5月10日起到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补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应一次性交齐。因特殊原因,一次性交齐有困难的,首期必须交纳欠款额的50%,余额经批准可分期缴纳,限期至2006年12月末,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分别签订还款合同,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三、逾期未缴纳的,采取下列措施:(一)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二)在建工程停工;(三)已竣工的不予办理建设项目预售转销售审批手续;(四)不得参与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五)不得投标承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六)对其土地使用权及其所属房产实物等依法处理;(七)在媒体公布其诚信程度。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监察局
二OO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