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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粮食局(厅):
为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正常生活,稳定监所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参照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对罪犯和劳动和教养人员所需口粮,由粮食部门要保证粮源和供应主渠道”的精神,现就看守所在押人员粮食供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就近定点供应。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所需口粮,由看守所所在地粮食部门实行就近定点供应。看守所要按照粮食部门指定的粮店按时按量购粮。
二、粮食部门保证粮源。根据看守所实有在押人数,积极组织粮源,按公安部、财政部制定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供应,保证质量,避免脱销断供现象。
三、供应办法。各地已按城镇居民粮食价格供应的,仍可执行原定价格,供应居民的粮价调整也相应予以调整。具体实施标准、管理办法由各地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