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2]25号
沈阳军区沈阳制剂中心:
依据《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价发[2001]177号),经对你制剂中心研制的“癣王丸”等2种药品成本审核,同意癣王丸等药品按附表列价格执行。当成本变化幅度上下超过5%(含5%)时,要及时申报成本资料,重新审定价格。
对于擅自超过审定价格销售、不实行明码标价和成本变化超过规定幅度不及时调整价格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附:沈阳军区沈阳制剂中心自制药品价格表
附表:
沈阳军区沈阳制剂中心自制药品价格表
审定时间:2002年1月28日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