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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 2003-07-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3]57号

威政办发[2003]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公安局、文化局、建委、工商局、旅游局、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引发了火灾事故或导致火灾扩大蔓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为了努力杜绝上述问题,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5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重点
  对199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产权或使用单位对存在的隐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地政府;需要停业整改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处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扩建、改建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7月31日前,建设或产权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其暂停使用,并对有关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对申报后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其隐患必须在9月底前整改完毕并通过消防验收,否则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整改。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24日至31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建设和使用单位充分认识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危害性,督促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于7月31日前补办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二)集中治理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建筑工程的主管部门督促建设或产权单位依据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工程,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集中人力、物力进行整改。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16日至30日)。各市区组织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安监、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里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区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谁审查、谁监管、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凡未经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批准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或批准建设的部门(单位)负责督促整改,限期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凡经审核合格,而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其整改,限期补办消防验收手续;凡因设计、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导致建筑工程不符合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律不得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已经办理的要立即收回,并负责督促其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二)严格审核把关。规划、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工商、旅游、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在设计、审核、建设、验收、使用等诸多环节上严格把关,切实从源头上堵住火灾隐患。凡建筑消防设计未经防火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质量验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备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为职能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支持其执法工作,严禁干扰依法行政行为,不得制定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限制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规定,已制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新建建筑工程如再发生有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开工建设的,无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违规发证机关的责任人的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入使用的,如有关部门违规办理了相关手续,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专项治理活动中,公安、文化、建设、工商、旅游和安监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主动申请补办消防验收的建设单位,要热情接待,并抓紧安排补验;对存有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创造条件上门服务,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其制定整改措施。在制定整改火灾隐患方案时,既要确保消防安全,又要照顾到企业的利益,尽量不影响其正常生产和经营。对确实存有重大火灾隐患、需要停业整改的,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借机“吃卡拿要”等不正之风。

  四、组织领导
  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市里成立由公安局、文化局、建委、工商局、旅游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分局。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的专项治理活动要实施统一领导,从有关部门抽调专门力量,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进行集中整治,并将整治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目标;对隐患整改难度较大的,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违法建筑工程项目的产权、使用单位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整改隐患、补办消防验收手续纳入重要日程,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本次治理活动后,如再发生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现象,不仅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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