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资企发(1995)10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工贸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搞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最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修改并颁发了《关于印发重新修改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85号),现就年检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抓紧部署本地区、本系统所属境外机构1994年度境外产权年检登记工作,按期完成任务。
二、1994年度境外产权年检登记完成时间为1995年12月31日,请各地区、各部门于规定时间内,将境外产权登记情况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单位应于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所属境外机构年检登记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负责年检登记审定手续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报送汇总情况并附登记表备案。
凡是以个人名义持股的境外机构,在办理境外产权年检登记时,应将以个人名义持股办理委托协议或委托声明法律手续副本或影印件,由其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一同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地方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1995年12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境外产权年检登记汇总情况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并对以个人名义持股情况汇总说明。
三、为了保证境外产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和提高时效性,中央企事业单位办理所属境外机构年检登记所需的登记表,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分发。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本地区所属境外机构年检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表,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统一格式印制分发,也可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