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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2 生效日期: 1995-07-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管财字(95)第8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080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作餐标准
  因公务活动确需安排工作餐的,其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15元(单位开支14元,就餐者个人交纳1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一) 市内出差,必须在外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3.2元。
  (二) 工作人员到首都机场执行公务,确实不能在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早餐每人补助2元,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6元。
  三、 夜餐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夜餐每人每次补助4元。
  四、 因公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6元。
  五、 到山区植树伙食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参加植树劳动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5元。需食宿在植树点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8元。
  六、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一)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5元,单身职工每人每天补助3元。
  (二)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七、婴幼儿补贴标准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七周岁为止,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分别随工资发给婴幼儿补贴费40元。
  八、 治丧费标准
  工作人员去世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不分职务级别,按800元发给,由家属包干使用。
  九、 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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