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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哈尔斯美国办事处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2 生效日期: 2006-12-22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6〕1001号
浙江省外经贸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要求设立浙江哈尔斯工贸有限公司美国办事处的请示》(浙外经贸经(2006)477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哈尔斯工贸有限公司在美国南加州设立办事处。
  二、办事处的业务范围是:收集信息、促销产品、联络客户、售后服务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办事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五、办事处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厅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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