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4]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3年,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郑州市军事供应站(以下简称市军供 站)军 供 服 务 楼,批 准 项 目 总 投 资 400 万 元,总 建 筑 面 积4620平方米,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拨款解决。在项目报批和实施过程中,市军供站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造成建设投资严重超支(实际投资1122.2万元,总建筑面积5300平方米),在市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 43 条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市军供站及军供服务楼项目法人李继忠予以通报批评;市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建设缺乏监管,对超投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一并予以通报批评。
今后,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财政、交通、土地、水利、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计划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报批手续。市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要求,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总投资超概算的,市政府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