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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1-11-27 生效日期: 1972-01-01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文号: (71)财城字第409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金)局(人民银行分行):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改革后的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以下简称会计科目)试行已将近一年了。通过实践证明,这次会计科目的改革基本上适应了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基本上能反映出国民经济各部门资金活动情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关于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原则,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和专用基金的管理以及适应军工企业管理的需要,现对会计科目作如下的增设和变动。
  一、增设“49集体工业设备贷款”科目。凡对城镇集体工业发放设备性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二、增设“50企业专用基金存贷款”科目。凡企业按规定提存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基金存款和按七○年财政银行会议规定发放的设备更新贷款用本科目核算。

  三、“35第三机构工业存贷款”至“39第七机械工业存贷款”五个科目,其名称前均加“中央”两字。这五个科目只核算中央第三机械工业部至中央第七机械工业部直属企业的存、贷款。地方军工企业存、贷款从上述科目中抽出来列入“51其他机械工业存贷款”科目核算。

  四、增设“51其他机械工业存贷款”科目。凡中央第二机械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地方军工企业的存、贷款,均用本科目核算。

  五、增设第四大类“基建拨款及存贷款”类,下设“70中央基建预算资金”“71中央基本建设支出”“72地方基建预算资金”“73地方基本建设支出”“74自筹基建资金”“75建设单位存款”“76建筑安装企业存贷款”七个会计科目和“711中央基建预算拨款”“712中央基建拨款限额”“731地方基建预算拨款”“732地方基建拨款限额”四个二级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按(71)财基字第563号文中的“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会计的几项规定”办理。
  鉴于对中央行政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费用的拨款仍用限额拨款办法和自筹基建资金、建筑安装企业已单独设置科目反映,故取消“87中央预算经费存款”“90中央预算基建存款”“91地方预算基建存款”“92其他基建资金存贷款”四个科目。
  原第四大类“财政金库及机关团体存款”类改为第五大类,“储蓄存款”类改为第六大类,余类推。

  六、49集体工业设备贷款”“50企业专用基金存贷款”两个科目排列在“48其他集体企业存贷款”科目下面,“51其他机械工业存贷款”科目排列在“40机械工业存贷款”科目下面。
  以上通知自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希速转所属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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