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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1 生效日期: 2004-08-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切实加强监督落实工作,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新出联(2003)18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5号)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省新闻出版局、省农业厅、省教育厅于2004年8月27日联合发出通知(黔新出联(2004)4号)对规范我省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管理作出规定。通知要求:从2004年起我省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控制制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每年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的标准,具体要求是:
  1、经济较发达的城郊结合部的乡镇,一般乡镇,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乡镇以及扶贫攻坚乡镇,每年订阅报刊费用最高限额分别为3000元、2000元、1500元。

  2、村级组织以上年度集体收益为依据,确定订阅报刊费用最高限额。村集体收益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村,每年订阅报刊费用最高限额为800元;村集体收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村,每年订阅报刊费用最高限额为500元。

  3、乡镇农村中小学校每年订阅报刊费用最高限额为1000元;村级学校每年订阅报刊费用最高限额为500元。
  为了接受群众监督,设立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贵州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举报电话:0851-5890481;贵州省新闻出版局举报电话:0851-6800761;贵州省农业厅举报电话:0851-5280734;贵州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851-5282595

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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