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4]26号
2004年8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委(2004)142号)批准我市征用集体土地35.7561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1.107国道西、古花公路北;
2.郑花路西、刘庄村北;
3.陇海铁路南、京珠高速公路东;
4.郑尉路南、107国道东。
三、被征用土地涉及村庄及面积
1.惠济区迎宾路办事处:马庄村0.4869公顷,青寨村5.4256公顷。
2.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6.2085公顷。
3.管城回族区圃田乡:大孙庄村19.2388公顷。
4.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村4.3963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4年8月31日至2004年9月11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