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6]745号
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连云港港码头靠泊能力予以核准的请示》(连港[2006]47号)、《关于补充上报连云港港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相关材料的报告》(连港[2006]96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连云港老港区1#等20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1),给予老港区8#等10个泊位3年缓冲期(见附件2)。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连云港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