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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2 生效日期: 2004-08-12
发布部门: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仁府办发[2004]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制定的《仁怀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仁怀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方案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管理,规范放射源利用,消除安全隐患,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精神,结合省、遵义市对此项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清除潜在放射性污染危害,保护环境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件明确的管理职责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彻底清查和安全收贮放射源,清除放射源污染危害,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等各个环节进行清查整治,不留后患。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成立仁怀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卫生局和环保局的有关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指导、协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行动办公室在
  市环保局。

  二、工作内容
  这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许可登记资料汇总和移交,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全市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整改和立案追缴,查处放射源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8月20日前为启动阶段。各有关部门作好专项行动的准备、动员、宣传、培训工作。
  1、结合学习放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文件,对参加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8月20日前,卫生行政部门完成放射源现有许可证登记资料向环保部门移交工作。
  3、通过电视台发布公告,各涉源单位在2004年8月20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放射源的相关情况。
  4、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放射源的安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板报等媒介,通过会议、宣传手册、图片等多种形式,普及放射源科学知识,广泛宣传人类和平利用放射源的合理性和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的紧迫性。
  第二阶段:2004年8月20日到9月30日为实施阶段。在认真准备、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利用1个多月的时间实施专项行动。
  1、申报登记。2004年8月30日前完成放射源的申报登记和现场复核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报遵义市环保局。
  2、现场检查。环保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设施的安全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要时强制收贮其放射源,同时吊销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公安部门迅速组织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放射性废源收贮:环保部门要摸清废放射源情况,发现闲置不用的废放射源要及时报省环保局,由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实施强制收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源以及装备有放射源仪表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53条规定进行处罚。对辖区内涉源单位不申领许可证、不办理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48条规定,追究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申报登记中拒报或者谎报、拒不进行整改或不办理许可证件、阻挠放射源收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第三阶段:2004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总结阶段。
  10月10日前,环保部门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遵义市清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内容包括本区域内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分布,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今后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工作安排。如有尚未收贮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应说明废源数量和未收贮原因,并要落实收贮措施。

  四、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的管理职责和要求,各部门按以下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负责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负责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的现场检查;负责废弃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汇总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检查制度、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以及事故分级报告制度,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
  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卫生许可证有关资料移交环保部门。
  各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对放射源的安全和本单位放射性职业病防治负责,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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