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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 2006-12-2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第128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6]43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875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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