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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坚决贯彻国务院121号文件抓紧清理工商企业挪用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7-11-18 生效日期: 1977-11-18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77)财信字第88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金)局,人民银行分行:
  国务院[1977]121号文件《批转河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抽调、挪用、挤占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望你们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清理工商企业挪用、挤占流动资金的工作要认真抓紧,在年底以前切实抓出成效来。
  一、各地财政、银行部门要象河南那样,把抽调、挪用、挤占流动资金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共同向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作出报告,分别情况,加以解决。

  二、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抽调、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要认真进行清理,原来是哪一级安排的,应由哪一级负责归还。
   2.工业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生产出来的机器设备,发了货被基本建设单位拖欠货款的,以及由于基本建设单位无款支付而未发货的,生产企业和基建单位要向上反映。国家计划安排的属于国务院各部管理的基建项目,报主管部;属于地方基建项目,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分别由中央、地方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3.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应该收的税利要及时足额地收上来,应该弥补的亏损要按照规定认真核实,在年内及时弥补,把今年的财政收入搞得实实在在。
   4.赊销商品、预付货款以及其他财政性开支挪用的流动资金,要限期清理。职工借支的款项,要做好思想工作,区别不同情况,督促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归还。企业应当订出清理计划,银行监督执行,按期收回被挪用、挤占的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

  三、企业要建立健全物资、资金管理制度,财政、银行部门要加强财政、信贷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乱拉乱用流动资金,制止违犯财政制度的开支。如果发现新的挪用,要坚决堵住,企业财务部门不给付款,银行不办结算,财政不予报销。新的挪用,要立即追回;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当地党委严肃处理。

  四、截至今年年底的清理情况、工作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请你们于明年二月中旬以前小结一下,报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和财政部、总行。以后还要接连抓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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