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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日期: 2004-10-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4]8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全社会防灾救灾的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灭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凡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县要建立地方多种形式消防队”。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推进我省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辅”的综合消防力量体系建设。

  二、结合实际,合理规划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33个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区)中有21个县(市、区)已建多种形式消防队,这些地方要加强硬件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促进队伍的规范化建设。12个尚未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的县(市、区),要在2004年底前建立。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一是要求有基本的战斗队伍。每队的人数控制在15一30人左右。二是要求有基本的防火救灾素质。队员年龄控制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同时具有良好的身体和政治素质。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可从退伍军人中公开招聘,身体和政治条件可以义务兵的征集条件为参考。新队员必须经过一个月以上的岗前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后才能上岗执勤。三是要求有基本的装备。每队要配备一辆以上水罐消防车和必须的随车装备器材,及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有条件的要配备手抬机动泵及抢险救援装备器材,专职消防队员还要有固定的营房。四是要求有基本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设法拓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经费来源的渠道,多种形式消防队的营房、训练场地设施建设、消防车辆和装备建设、人员配备等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多种形式消防队的正常运转。

  三、完善机制,加强管理
  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负责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教育、学习训练、执勤灭火等指导和督促工作。集中入住公安消防大队营区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由公安消防大队直接管理。各地公安消防支队要结合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实际,制定年度教育训练计划,经常检查指导,切实提高队伍战斗力。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战备值班制度,规范战备执勤秩序。对执勤车辆、人员进行合理编成,分岗定位。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队员法纪意识,做到依法执勤、文明执勤。要参照部队内务条令的要求,规范队员的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树立良好形象。要制定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量化考评制度和细则,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对工作突出、业务素质高、成绩优秀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灭火救援中表现勇敢,做出重要贡献的,要给予立功授奖。要建立消防队员在队工作期间的保险机制,对因参加灭火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要建立消防队员的更新机制,保证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对达到正常离队条件的队员,要帮助解决就业问题,解除队员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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