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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铁路于2001年6月29日全线开工,全长1110余公里,其中西藏自治区境内(开心岭至拉萨段)700余公里,涉及自治区2个地(市)的4县1区。为了做好支援铁路建设的协调和服务工作,促进铁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精神,现提出我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管理意见。
一、职责分工
(一)青藏铁路建设西藏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在自治区支援进藏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自治区支铁办负责征地拆迁的总体协调工作。
(二)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那曲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总量,以包干方式,实行统一征地,统一办理手续,并对征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地(市)、县支铁办负责协调办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及时划拨和结算,组织铁路施工单位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四)那曲行署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负总责,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所属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沿线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具体工作。
二、征地报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铁路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区支铁办、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拆迁总量报告和年度施工用地计划,提供设计部门编制的铁路建设用地图表资料,由区支铁办和区国土资源厅共同审核制定铁路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报区支援进藏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区国土资源厅按期下达用地和复垦计划。
(二)铁路施工单位要及时向用地所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申请表》和《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三)县支铁办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用地计划和铁路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相关乡镇和施工单位对应征土地进行实地丈量,分别征用的地类数量进行登记造册,汇总、平衡后,逐级上报。
(四)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受理用地申请,编制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逐级汇总上报审批。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上级批准后,依法进行公告,并组织供地、办理补偿兑现。同时,配合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用地图表的签章和用地单位登记。
(五)根据地、市支铁办提出的用款计划,按照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实际进度,由区支铁办将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分期预拨给地、市专设的银行帐户。
(六)地、市支铁办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支援进藏铁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包干经费范围内提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初步调整意见,分别报那曲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给各县专设的银行帐户,并报区支铁办、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为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那曲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县人民政府要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对征地补偿情况建卡造册,做到工作仔细、标准清楚、丈量准确、办事公道、群众满意。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
由于青藏沿线土地类型差异大,质量和产出差别较大,要本着良田好土多补偿,草地适当补偿的原则,分别按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类型加权平均,制定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方案。
为支援青藏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应按优惠低价的原则,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行计算:
1.土地补偿标准: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2.安置补助标准:
耕地:按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其它农用地:按临近耕地前3年平均值的4倍。
3.非人工草地补偿标准: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人工草地补偿标准: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
4.青苗:按当年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实际投入补偿。
5.林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4倍。
6.宅基地补偿标准: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4倍。
7.耕地开垦费: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征地费按自治区对铁道部包干,地、市对自治区包干的办法,根据地区间的地类差异,实事求是地进行认真测算,公平、公正、公开制定费用标准,报自治区支援进藏铁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对被征用土地的农牧户要按核定的标准依法给予一次性补偿,若有突破,由有关地(市)、县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四、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
依据《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铁道部工程管理局实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铁道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结合近年来本地区同类项目实际发生的补偿标准进行平衡,合理确定民用房屋、简易房(石棉瓦、油毡顶、牛圈房),牛、羊、猪圈、温室,牧圈网围栏,围墙,水井,水渠,地坪(户外),厕所,树木,网围栏等拆迁、安置的补偿标准。
在实际拆迁补偿标准未确定前,区支铁办将根据核定的实物量,按照《补充协议》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的70%预付给地、市,待总量核实和补偿标准确定后,将剩余部分按进度拨付给地、市。
公路、通信线路、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光缆等改移,特种设施、军事、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拆迁由铁路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五、关于征地管理费的收取问题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铁道部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并参照国内其它省(区)的收取标准,在用地单位征地费总额基础上按4%收取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征地安置、拆迁过程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购置、维修和工作人员的必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