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财综字[2003]34号
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站点、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3]34号)精神,现对我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检测机构对汽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检测、强制收费,更不得借检测之名乱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