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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2 生效日期: 2004-11-22
发布部门: 河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4]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石家庄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9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清洁生产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行清洁生产的意义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实施清洁生产对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促进企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我市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思路、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依法促进和推动的原则,促进企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把推行清洁生产与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环保监督相结合,促进我市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5年,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境体系和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继续推行所有工业污染源污染物达标排放及环境空气、地面水、噪声功能区达标工作,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九五”末有较大削减。
  2010年,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2015年,环境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医药、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减少,城乡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趋向良性循环。
  (三)主要任务
  1、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和强制审核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一是将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清洁生产潜力大的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的重点,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制度。并共同确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潜在产生有毒废弃物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及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申请使用环保产业(节能)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三是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当地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局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的名单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到2006年全市20%以上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到2008年50%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
  3、逐步拓宽清洁生产领域。在抓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同时,要将清洁生产的理念和实践扩展到农业、建筑业、矿产资源开发和服务业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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