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79)公厅17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
中央批准的中办发(1979)24号文件,改变了外地来京人员的审批办法。车辆来京的审批办法,应和这个规定一致起来,作如下改变:
一、北京附近的河北省、天津市的车辆来京,应持区、县级以上机关介绍信。
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车辆来京,属地、市、县的,持地、市委或专署、市政府介绍信;属省、市、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持省、市、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介绍信。
执行中,请从严掌握,并教育来京车辆驾驶人员遵守北京市卡车白天不得进入市区等有关规定。
以上,请报告党委或革委会,并通知地、市、县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