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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报废汽车注销办法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 2004-03-15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西藏自治区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发布文号:

我区各有车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为了加强我区报废机动车辆的回收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及人民的生命安全,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行业自律行为起到积极作用,现就有关报废汽车的注销办法公告如下:
  一、凡是报废的各种车辆(含拖拉机)必须到车辆管理部门领取报废汽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报废。

  二、必须将报废的车辆送交国家认证的有报废车回收拆解资格的单位回收。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由原区经贸委统一印制的六联单,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拆解报废汽车。

  三、注销牌证手续时必须持有回收单位出据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方可注销,否则不予注销车辆牌证。

  四、本公告从登报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西藏自治区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200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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