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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5]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0年表彰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 中全会精神,克服困难,顽强拼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政治文 明建设迈出新步伐,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全省的面貌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五年来 ,在富民兴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全省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 动群众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做出了辉煌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品德高尚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的崇高思想、突出贡献和模范事迹,显示了劳 动人民作为历史的创造者,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发挥了主力军的模范带头作用。为 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振奋精神,更好地完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实现全省 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省人民政府决定,2005年“五·一”节前召开表彰大会表彰一 批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推荐评选2005年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选表彰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省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以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第一线,面向 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 ,激励和鼓舞全省各族人民为富民兴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省经济社会的历史性跨 越作出更大贡献。

  二、评选表彰的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评选表彰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2000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 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 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授予荣誉称号的对象:经推荐评选并审定批准的企业人选、农民人选,授予“贵州省劳动模 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人选,授予“贵州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其他人选,比照上述 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称号。

  三、推荐评选条件
  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 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 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和我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促进农业生产和发展农业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 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 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表彰名额分配
  此次评选表彰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80名。推荐评选各类人员的比例,本着面向基 层,面向生产工作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同时对党政机关 领导干部的评选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企业职工占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48%;农民占推荐评 选名额总数的25%;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27%(名额分配表附后)。

  五、推荐评选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 过,自下而上产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推荐人选严格审核,逐级上报,并在一定 范围内公示,做到群众公认。
  (二)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 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 、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 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已经是省及以上级别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但在2000年以后 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

  六、组织领导
  2005年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筹备工作由“贵州省评选推荐2005年全国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负责,该领导小组同时增加“贵州省评选表彰2005年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名称[领导小组名单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推荐2005 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黔府发(2005)6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 责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具体筹备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各地(州、市) 、省直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表彰奖励
  对批准授予“贵州省劳动模范”和“贵州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选,分别颁发“贵州 省劳动模范”、“贵州省先进工作者”奖章和证书,同时发给每人一次性奖金奖励。

  八、工作进度
  2005年4月8日前各地各部门将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 组办公室。
  2005年4月12日前领导小组完成审议工作。
  2005年4月13日—4月17日对评选出来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的名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后,2005年“五·一”节前在贵阳召开贵州省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贵州省评选表彰2005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郑国斌、王建明, 联系电话:5988836、5989069。

附件: 贵州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略)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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